今天為大家分享一個買房跳單的真實案例,通過這件事情想告訴客戶買房千萬別跳單。
姜先生通過某房地產中介公司帶看了多套房屋,在帶看后其與中介公司簽訂了一份《看房確認單》約定:中介公司為姜先生提供的房源,如姜先生看好并成交,應支付實際成交價格的1%作為中介傭金費用;從看房之日起六個月內,姜先生自己或通過第三方(未通過乙方)與房東達成交易,一經查實視為本次交易成功,甲方構成違約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姜先生對其中一套房產由意向,并經中介公司多次與房東磋商和溝通,最終因價格問題而未達成一致意見。后來姜先生直接找到該房東進行協商,以200萬的價格與房東簽訂了《房地產買賣合同》,且辦理了交易手續。中介公司得知此事后,便向姜先生索要中介費用,但遭拒絕,遂中介公司將姜先生告上法庭。
最終,法院認為本案中中介公司已積極履行了提供房源或成交機會的義務,姜先生“跳單”行為構成違約,應當向中介公司支取約定的中介傭金。
律師認為中介公司已經履行了帶領姜先生看房的義務,并為姜先生與他人簽訂房屋買賣契約提供機會,姜先生與涉案房屋的原房東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并已經成交,應支付傭金。
我們知道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居間合同屬于合同的一種,其權利義務的行使要受合同的相對性約束。本案中,姜先生與中介公司簽訂的《看房確認單》符合合同法規定的居間合同的法律特征,具備居間合同的主要條款,應認定為居間合同,合法有效,對合同雙方均有約束力。
根據《合同法》第426條、第427條規定的:“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本案中,雖然中介公司未能促成合同成立,但之后姜先生卻繞過了中介公司,直接與涉案房屋的房東達成買賣房屋協議。
律師說著,從手頭的一摞材料中抽出一份介紹說,這宗案件中的客戶與房東在經紀公司簽署合同之后,雙方私下達成協議,假意退房,并且在未結束合同關系的同時,就選擇了私下成交。
這也是一宗典型的跳單案例。案件的庭審過程非常順利,各項證據表明客戶構成跳單事實,法庭最終判決被告要支付經紀公司傭金及違約金將近10萬元。
本來客戶冒險跳單也是想要不交或者少交傭金,結果一分錢都沒能少,而且費、訴訟費加起來又是一大筆支出,真是得不償失。
其實,很多客戶買房子時并不十分清楚自己想要的是什么。這時,就需要有經紀人去了解他的需求,分析細化,進一步清晰,并尋找到相匹配的房子推薦給他,最終達成交易。頻繁發生的跳單事件相當于抹殺了房產經紀人的辛苦勞動,從行業層面來講,不利于整個中介行業的發展。
客戶應該知道的是,客戶的理解和支持會讓房產經紀人更加堅定信心,企業內部也會更加注重人才培養和服務提升,這是個良性循環,能讓整個中介行業更加規范,購房者也能享受到更加專業優質的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