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5日,佛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發布了《加強服務型公寓建設管理規范商業、辦公類項目銷售行為的通知(征求意見稿)》,擬對佛山商業、辦公類項目銷售和服務型公寓的建設進行規范。其中,商辦類項目在銷售過程中不得再以“公寓”“公館”“×房×廳”等用語或設置具有居住功能的樣板房誤導消費者。
值得注意的是,《意見稿》提出規劃條件和土地出讓合同未約定的,不得設置服務型公寓,但本通知印發實施前已出具規劃條件的按原規劃條件要求執行。而本次意見征集時間為即日起至11月21日。
商辦物業銷售不得誤導消費者
對于商辦類項目,文件明確指出,除注明服務型公寓外的商業、辦公建建筑不得設置廚房等居住空間,衛生間、茶水間必須集中設置,每一分隔單元的套內建筑面積不得小于200平方米,而針對該類項目的銷售,文件則提出五點要求:
1、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銷售商業、辦公類項目時,應嚴格按照規劃功能進行銷售,制作專門的《商業、辦公類項目重要信息提示》展板并固定在項目銷售現場的顯眼位置,對當期銷售商品房的規劃功能及使用屬性進行公示。
2、房地產開發企業及經紀機構應如實發布項目銷售廣告,不得發布虛假房源和價格信息。除服務型公寓外的商業、辦公類項目,房地產開發企業及經紀機構不得在商業、辦公用房銷售過程中以“公寓”“公館”“×房×廳”等用語或設置具有居住功能的樣板房誤導消費者。
3、地產開發企業在與購房人簽訂購房合同前,銷售人員與購房人需共同在展板旁拍照存檔,照片中需能清晰顯示購房人、銷售人員的正面樣貌、身份證信息和展板信息。
4、批準為辦公項目的,在辦理不動產權登記證書時,房屋規劃用途應統一登記為“辦公用房”,不能以“公寓式辦公、單元式辦公、單間式辦公等”用途進行登記。
5、非住宅項目的用水、用電,應按商業辦公標準收費和管理,不配置管道燃氣設施、教育學位等。
服務型公寓最高不超商業計容3成
與此同時,文件還指出,服務型公寓是指在國有的商業用地(B1)或規劃可兼容的商業用地(B1)上建設,具備可住宿、休息空間的,但不同于一般住宅平面和功能的商業類旅館建筑。其用地性質為旅館用地(城市用地分類代碼為B14),其產權年限為40年。
規劃條件和土地出讓合同未約定的,不得設置服務型公寓(本通知印發實施前已出具規劃條件的按原規劃條件要求執行)。在商業用地上建設的服務型公寓,其計容建筑面積占商業計容建筑面積比例不得超過20%。其他用地性質兼容商業的,服務型公寓建筑面積不得超過商業計容建筑面積的30%。
而服務型公寓的設計方面則需滿足:服務型公寓應按不低于公寓建筑面積的千分之二設置管理用房,最低不少于50平方米,最高不超過300平方米;其建筑立面應做公建化處理,陽臺應封閉且不得外挑;建筑平面一般采用通廊式布局,不得采用單元式住宅套型設計等相關條件。
此外,文件中還明確,該規范的制定意在為進一步明晰佛山市服務型公寓范圍,加強商業、辦公類建設項目管理,遏制商業、辦公類建設項目變相改造為公寓、住宅等具有居住功能的建筑。
附《關于加強服務型公寓建設管理規范商業、辦公類項目銷售行為的通知(征求意見稿)》原文
各區人民政府,市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明晰我市服務型公寓范圍,加強我市商業、辦公類建設項目管理,遏制商業、辦公類建設項目變相改造為公寓、住宅等具有居住功能的建筑,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切實維護購房人合法權益,結合我市實際,現就有關事項明確如下:
一、加強服務型公寓建設管理
(一)用地性質
服務型公寓,是指在國有的商業用地(B1)或規劃可兼容的商業用地(B1)上建設,具備可住宿、休息空間的,但不同于一般住宅平面和功能的商業類旅館建筑。其用地性質為旅館用地(城市用地分類代碼為B14),其產權年限為40年。
(二)規劃要求
自然資源部門在出具規劃條件時,應嚴格按照《佛山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的用地分類明確用地性質,注明公寓比例及設置要求,并納入土地出讓合同。規劃條件和土地出讓合同未約定的,不得設置服務型公寓。本通知印發實施前已出具規劃條件的按原規劃條件要求執行。
在商業用地上建設的服務型公寓,其計容建筑面積占商業計容建筑面積比例不得超過20%。其他用地性質兼容商業的,服務型公寓建筑面積不得超過商業計容建筑面積的30%。各區政府可根據區域發展要求,在符合城市規劃的前提下,進一步確定本區域內服務型公寓式的設置區域和可建比例。
(三)設計要求
1.服務型公寓的建筑平面一般采用通廊式布局,不得采用單元式住宅套型設計。
2.服務型公寓建筑標準層層高和容積率建筑面積計算值,參照《佛山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附錄三第9項確定。其建筑立面應做公建化處理,陽臺應封閉且不得外挑,如設置空調室外機,應做隱蔽處理。
3.服務型公寓應按不低于公寓建筑面積的千分之二設置管理用房,最低不少于50平方米,最高不超過300平方米。
4.服務型公寓應當在規劃總平面圖中明確其建筑具體位置,在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附圖上應當逐套注明服務型公寓。
5.除注明服務型公寓外的商業、辦公建建筑不得設置廚房等居住空間,衛生間、茶水間必須集中設置,每一分隔單元的套內建筑面積不得小于200平方米(首層除外)。不得預留、違規增設可作為居住空間的排水、排污、排煙及燃氣管道。
二、嚴格規范商業、辦公類項目的銷售管理
(一)加強銷售現場信息公示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銷售商業、辦公類項目時,應嚴格按照規劃功能進行銷售,制作專門的《商業、辦公類項目重要信息提示》展板并固定在項目銷售現場的顯眼位置,對當期銷售商品房的規劃功能及使用屬性進行公示。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與購房者簽訂的認購書、買賣合同等文件中,必須重點提醒房屋的規劃用途、土地使用年限,明示物業管理費、水電費標準等情況,以及不具備直接入戶、入學和使用燃氣的條件等相關不利因素。
(二)規范宣傳廣告信息發布
房地產開發企業及經紀機構應如實發布項目銷售廣告,不得發布虛假房源和價格信息。除服務型公寓外的商業、辦公類項目,房地產開發企業及經紀機構不得在商業、辦公用房銷售過程中以“公寓”“公館”“×房×廳”等用語或設置具有居住功能的樣板房誤導消費者。
(三)完善網簽合同備案手續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與購房人簽訂購房合同前,銷售人員與購房人需共同在展板旁拍照存檔,照片中需能清晰顯示購房人、銷售人員的正面樣貌、身份證信息和展板信息。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錄入商品房網簽信息時,需上傳不少于兩張上述照片到網簽系統,并作為商品房買賣合同的附件存檔備查,并由區房產交易機構或不動產登記機構在辦理網簽購房合同備案審核時監督落實。
(四)明確不動產權登記要求
批準為辦公項目的,在辦理不動產權登記證書時,房屋規劃用途應統一登記為“辦公用房”,不能以“公寓式辦公、單元式辦公、單間式辦公等”用途進行登記。
(五)有關公共配套服務
非住宅項目的用水、用電,應按商業辦公標準收費和管理,不配置管道燃氣設施、教育學位等。
非本地戶籍的購房人或房屋使用人如需辦理有關入戶、入學手續的,具體應按《佛山市新市民積分制服務管理辦法》執行。
非本地戶籍的購房人或房屋使用人,符合《居住證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663號)等相關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辦理居住證。
三、切實履行監督檢查職責
(一)自然資源部門在對建設工程做規劃條件核實過程中,應嚴格按照審批圖紙對現場進行核對,發現對未按照審批圖紙進行建設、存在違法改擴建行為的,應依法移送城管執法部門處置。
(二)住建部門在建筑施工監督管理或商品房預售許可(現售備案)審批過程中,發現項目施工現場與有關部門審批確認的規劃、設計、施工圖紙等資料不一致的,或經規劃部門認定存在違法改建擴建行為的,應立即要求建設單位停工,暫停預售許可(現售備案)審批,并移交相關部門依法處置。
(三)城管部門按照職能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及本通知相關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
(四)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對發現存在虛假宣傳廣告行為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中介機構進行查處。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來源:樂居買房